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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包材」药品与药用包装材料、药用辅料关联审评审批解读
1、在关联审评审批实施的过渡期内,新的药物制剂在申请时,采用的是已获得注册证的药包材和药用辅料,若按照DMF资料要求准备所有材料,是否可以优先审评?
答:在目前实施的药包材药用辅料与药品关联审评审批管理制度中,尚未规定对药用辅料进行DMF资料备案相关管理要求,因此目前国家药品监管机构不单独接受药用辅料DMF申报资料。“公告”已由国家总局正式发布实施。“公告”实施后,目前已经上市的药品使用的药用辅料,如果已获得批准文号,在其他同类制剂中使用时,如果在“公告”中规定的实施联审评的药用辅料范围内,特别是高风险制剂用辅料以及国家总局根据需要特别要求监管的药用辅料,仍需进行关联审评;如果不在“公告”中规定的实施关联审评的药用辅料范围,则无需进行关联审评。
2.药包材企业的生产管理用什么标准去规范和监管,会有具体指南吗?
答:药包材生产企业日常对生产的规范管理是保障药包材产品质量、稳定性和可靠性的根本保障。药包材、药用辅料与药品关联审评审批制度的实施将进一步强化药品生产企业的主体责任。药品生产企业应加强对药包材供应商的审计,通过生产全过程控制保证产品质量,降低潜在风险。目前,我国药品管理部门尚未发布强制性药包材生产管理规范(GMP)的技术要求。当前,对药包材选择和质量上存在“重检验、轻管理;重结果、轻过程”的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药包材生产过程对产品质量的影响。由于药品使用的药包材类别较多、原料不同、生产方式差异较大、完全统一模式的药包材生产管理规范难以适应不同种类药包材生产的需要,因此,应针对不同类别的药包材制定相应的生产管理规范,比如制定针对玻璃、橡胶类的GMP要求。本着稳步推进、逐步规范的原则,目前,国家药典委员会已经着手考虑指导相关行业协会,制定针对不同类别药包材的GMP要求。最初,会以GMP行业技术指南的方式发布,作为药包材生产企业生产、制剂企业日常审计参照技术要求。经过一段时间的实施和补充完善,技术要求成熟后,有关药包材GMP技术要求可通过官方发布或认可的方式发布,作为强制性实施技术要求。
3、如果药品企业在注册申请时药包材和药用辅料注册证过期,药包材和药用辅料企业是否要提交关联审评资料?
答:按“总局关于药包材药用辅料与药品关联审评审批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第五条规定:“已批准的药包材、药用辅料,其批准证明文件在效期内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后,可继续在原药品中使用。如用于其他药品的药物临床试验或生产申请时,应按本公告要求报送相关资料”。也就是说,药包材批准证明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无需进行再注册或提交关联申报资料,仍可在原制剂中使用。至2018年1月1日后,如用于其他药品的注册申报,需要提交相关资料。
4、2018年1月1日后药品再注册,仍然使用的原药包材、辅料不涉及要求变更,需要关联审评吗?
答:根据总局关于药包材药用辅料与药品关联审评审批有关事项的公告第五条,已批准的药包材、药用辅料,其批准证明文件在效期内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后,可继续在原药品中使用。如用于其他药品的药物临床试验或生产申请时,应按本公告要求报送相关资料。批准证明文件在2017年12月31日(含当日)前到期的药包材、药用辅料,有效期延续至2017年12月31日。自2018年1月1日起,用于其他药品的药物临床试验或生产申请时,应按本公告要求报送相关资料。在已上市药品中历史沿用的其他符合药用要求的药用辅料,可继续在原药品中沿用。但用于其他药品的药物临床试验申请或生产申请时,应按本公告要求报送相关资料。仍然使用原药包材、辅料不涉及要求变更时,应补充备案资料,获取新备案号。)
5、药包材开展相容性试验时需要先与制剂企业沟通确定品种后再开展试验吗?
答:药包材企业应协助制剂企业开展相容性试验。按照总局关于药包材药用辅料与药品关联审评审批有关事项的公告第三条规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药包材、药用辅料应按程序与药品注册申请关联申报和审评审批,实施关联审评后,制剂企业是质量责任主体,在整个研发阶段应研究药包材的适用性与药物的相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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