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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水批件」水质处理器申报涉水卫生批件材料要求
一、产品命名
产品名称应符合《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的要求,产品名称应由商标名或品牌名、产品型号、通用名和属性名组成。品牌名中使用字母的,应提供商标局注册或受理证明。
可参考下列范例:××牌××型反渗透净水器。
二、产品材料及配方
应包括下列内容:
1、功能
(1)应写明整机功能,原水经过水质处理器处理后出水水质的要求;
(2)出水水质应依照所采用的水处理工艺的不同而采用不同的评价规范:
a)采用反渗透技术的,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反渗透处理装置》的要求;
b)采用纳滤技术的,应符合《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94)的要求;
c)采用活性炭或超滤等技术的,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一般水质处理器》的要求。
2、水处理工艺
应指明原水所经过的处理单元(包括杀菌器)以及出水(净水),并用流程图表示。如果有加热装置,在流程图中应标明热水和冷水出口。反渗透净水器和纳滤净水器应在流程图中标明废水出口。
3、各处理单元与所用材料的名称、品牌、规格、用量及其使用年限。
(1)各处理单元是指所有水处理材料及与水接触的主要部件。与水接触的主要部件包括壳体、鹅颈龙头、控制阀、储水容器及内胆等,如采用消毒措施,还应当包括杀菌器;大型水质处理器还应包括所用管材和管件;
(2)应写明所用水处理材料的规格,如滤料的粒径(单位为“目”或mm)或滤芯的孔径(单位为“μm”);
(3)滤料应写明用量,如果是滤芯还应写明数量;用臭氧消毒的,应写明产气量;
(4)使用年限应写明水处理材料及与水接触的主要部件或杀菌器的使用寿命,紫外灯的使用寿命应用“小时”表示。
4、适用水质范围:以“市政自来水”为原水。
5、技术参数应包括额定总净水量、净水流量和工作压力或进水压力,应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工作压力还应写明压力的范围,反渗透和纳滤的水处理器应写明进水压力范围。软水机应标明再生周期。
三、生产工艺流程及简述
应包括原料验收至成品入库的生产全过程流程图及简要文字叙述。
四、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清单
应注明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的名称、型号、数量、用途等信息,详见下表范例。
设备名称 |
型号 |
数量 |
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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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产品标签(铭牌)
1、产品商标logo;
2、产品铭牌内容应包括:
产品名称;
型号;
主要技术参数(包括净水流量、额定总净水量、工作压力,反渗透及纳滤水质处理器应注明进水压力范围);
适用水质范围(原水水质、出水水质要求);
产品执行标准号;
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号;
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
注意事项和/或警示用语;
生产企业名称、地址、邮编、联系电话;
进口产品应标明产地及在华责任单位名称、地址、邮编、电话;
委托生产的,还应标明被委托生产企业名称、地址。
六、产品说明书
说明书应包含企业介绍、产品名称、产品功能、水处理工艺、结构示意图、主要技术参数、主要成份部件、型号、规格、执行标准、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号、适用范围、使用方法、注意事项、指导用户正确使用和保养水质处理器、申报单位和实际生产企业名称、地址与联系方式,进口产品应标明在华责任单位名称、地址与联系方式。有关具体内容如下:
1、产品功能(或简介)
应指明市政自来水经过水处理单元处理后,去除水中某些有害物质,从而改善饮水水质,使出水水质达到有关卫生规范要求。
2
3、成份和部件
(1)应标明处理单元及结构示意图;
(2)应说明滤芯(或滤料)、膜组件等的使用寿命。
(3)系列产品应当标注各型号的差异。大型设备还应当标注重量、外观尺寸。
4、主要技术参数应包括净水流量、额定总净水量(软水机等应当标注再生周期)、工作压力或进水压力、进出水水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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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消毒设备还需注明有效成分及产生量、浓度、投加量,水处理工艺,结构示意图,主要部件材质、规格。化学法二氧化氯发生器应当标注原料使用标准及质量要求、原料转化率;紫外线消毒器、臭氧发生器应当标注处理水量,紫外线消毒器还应当标注紫外灯管使用寿命。
七、与水接触主要材料的卫生安全合格证明
应为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或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原件。
八、 产品彩色照片
所提供彩色照片应能清晰地显示其外观(包括产品铭牌)和内部结构。
九、生产厂区位置图及生产场地平面布局图
1、厂区位置图应标明厂区附近的标志性建筑物,如周围为其他企业,应标明相关企业名称;
2、生产场地布局图应包括各生产车间、更衣室、原料仓库、成品仓库、检验室等,标明人流、物流走向,生产车间内应标注生产设备。不同产品的生产车间和设备应分别标明。
十、进口产品应提供的进口代理证明及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
证明文件如为外文,应译为规范的中文,中文译文应经中国公证机关公证。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应由产品生产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出具。
十一、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生产场地房屋所有权证明(或租赁证明)
十二、委托生产的,应提供委托合同及被委托方营业执照复印件(被委托方应有与委托产品同类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
十三、产品检验报告(附检验申请表、检验受理通知书、产品说明书、产品样品采样记录)
十四、企业标准(进口产品提供产品质量标准)
应包含前言、范围、引用标准、定义、材料、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运输、贮存等内容;引用标准应包括相关卫生标准和规范,检验指标中应有相关的卫生指标。
十五、样机
应为卫生监督机构封样的样品,封条及外包装应当完好无损。
注:如申报产品为系列产品,还应符合《水质处理器系列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补充规定》的要求。
1、范围:水处理原理、工艺流程相同,所用与水接触的材料材质相同,但水处理技术参数或外观不同的多型号(不同规格)水质处理器可作为系列产品申报。跨型(大型、小型)产品不能作为同一系列产品申报。
2、分类
(1)A类产品:水处理工艺相同、所用与水接触的材料材质相同、净水流量和额定总净水量相同,仅外观不同;
(2)B类产品:水处理工艺相同,所用与水接触的材料材质相同,但水处理单元大小不同,净水流量和/或额定总净水量不同。
3、申报资料
(1)材料及配方中要注明该系列产品所有型号的主要技术参数,所用的水处理材料的材质、数量、规格;
(2)在企标中要注明各种型号(规格)的命名由来及技术参数;
(3)说明书中要注明各种型号所用的水处理材料的材质、数量、规格及技术参数。
4、样品(仅指小型水质处理器系列产品)
(1)A类产品提交系列产品中与检验报告型号相一致的样机1台;
(2)B类产品提交系列产品中净水流量和额定总净水量最小的样机1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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